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 大学生创业网
作者: 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1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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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为鼓励大学生积极开展创新实践活动,倡导创业意识,培养创业精神,提高创业能力和素质,保证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的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园具有孵化器功能,是学生的校内创业实践基地。创业园通过提供创业场地及相关扶持政策,为大学生提供创业实践平台,使学生在开办经营实体及运营过程中,培养和提升专业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充分发挥学生的创业主体性作用。

第三条 申请入驻创业园的经营实体分为校内登记业户工商登记业户(如无特别声明,以下将两者统称业户)。所有校内登记业户和经学校核准的工商登记业户均可入驻创业园。校内登记业户指为满足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需要,由学校审核批准颁发创业园经营许可证,仅在校园内登记、运行的经营实体;“工商登记业户指由大学生组建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工商登记业户”须经学校核准后方可入驻创业园。

第四条 申请入驻创业园的业户成员必须是本校在籍学生,所有成员在校期间,须品行端正,表现良好,在申请入驻创业园前一学期所学课程没有不及格现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成立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服中心),负责创业园的日常管理与运作,创服中心由相关老师和学生组成。

第六条 创服中心主要职责

1.全面统筹和规划创业园的各项工作,检查创业园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

2.聘请校内外专家、专业教师、创业成功人士为创业团队提供指导和培训,主要包括管理、营销、技术、法律、财务、心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落实指导老师值班制度。

3.负责创业园的宣传及市场推广,审批业户在核准经营区域外举办的各类活动。

4.办理业户的入园、退园手续,建立业户档案。

5.协助工商登记业户办理相关工商、税务等手续,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6.负责审批业户经营区域的内部装修方案。

7.负责业户的日常管理,防止其出现转租或擅自改变申报项目等违规行为。

8.受理业户经营中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投诉,并进行指导纠正。

9.负责划拨、监控、审计和管理学校对业户提供的创业扶持资金和无息贷款,并负责无息贷款的回收。

10.负责收取业户入园所需缴纳的各项费用。

11.负责制定业户考核办法,并负责具体考核、评比工作。

第三章 创业园的管理

第七条 对业户的经营管理

1.业户须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创业园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与创服中心签订的入驻协议,合法经营。

2.业户在创服中心的统一管理与指导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业户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或经营项目,如需变更经营项目或扩大经营范围,须向创服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方可变更。

4.业户须及时准确向创服中心报送规定的经营报表及相关资料。

第八条 对业户的监控与指导

1.对业户的经营项目、经营范围、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2.对业户经营过程实施监控,防止其出现转让、转租等违规行为。

3.对创业园提供的设备设施严格管理,防止其被损坏、转移。

4.帮助业户分析、解决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5.协助业户解决其他有关事宜。

第九条 对业户的考核、评比与奖惩

1.创服中心依据业户考核办法,对业户经营情况进行考核。

2.业户入驻创业园协议期限届满时,创服中心对业户在整个协议期内的经营成果进行检查、考核和评比,据此评选优秀创业团队创业之星等奖项。

3.业户获得优秀创业团队创业之星称号的,在满足本管理办法的相关条件下,优先续签下一期入驻协议。

4.业户由于协议期满或毕业等原因正常退出创业园时,颁发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创业经理人荣誉证书。

5.对违反创业园管理规定的业户,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及至勒令退出创业园的处罚。对协议期内两次考核不合格的业户,勒令限期退出创业园。

第十条 园区管理

1.业户应在协议指定区域内进行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

2.业户不得擅自对园区既定的格局和装修等进行改造。

3.业户的内部装修方案需经批准,方可施工。

4.业户须按规定缴纳相关房租费、水电费、网络费及押金等费用。

5.业户在核准的经营区域外举行大型活动,需提前三天向创服中心申请;如有校外人员参加,需提前一周进行申请。业户及其员工不得在经营区域内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如体育活动、娱乐活动等。

第十一条 安全管理

1.业户必须严格遵守创业园作息时间。

2.业户必须做到离开园区时,锁门关窗,关闭电源。

3.创业园内严禁任何人员留宿。

4.业户不得在经营区域使用明火或使用任何违禁电器,如:电火锅、电磁炉、电热水壶、电取暖器等,以免产生安全隐患。

5.业户无论发现任何安全隐患,须立即向保卫处或创服中心报告。

6.由于业户违反安全管理相关规定造成的损失由业户承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卫生管理

1.业户应保证所在经营区域的卫生整洁。

2.业户有义务维护公共区域内的环境卫生。

第四章 创业园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业户经营所需资金以学生自筹为主、学校扶持为辅。为解决开业资金短缺或流动资金临时周转困难,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创业项目可提供最高10000元的创业扶持资金或无息贷款,无息贷款须按还款计划按期归还贷款本金。

第十四条 创业园为入驻业户提供经营场地,同时免费配备电源接口、部分工作室配置办公桌椅、资料柜等配套办公设施。

第十五条 经验交流与指导培训

1.定期召开业户例会,交流业户的创业成果,促进业户管理水平共同提高。

2.聘请校内外专家、专业教师、创业人士等为园区指导老师,免费为业户提供创业咨询、培训和指导。

3.免费为业户提供校外交流学习及培训机会。

4.免费为工商登记业户提供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公司代码、银行开户以及相关变更、年检、信贷、风险投资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五章 业户的登记与入园

第十六条 校内业户的登记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予以校内登记。校内登记业户应具备一定的启动资金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取得家长同意。与专业结合紧密、创新发明、科技类项目优先登记入园。

1.在校级或以上创业大赛中获奖、并具备在创业园区内有较强可操作性的创业项目。

2.向创服中心提交《大学生创业园入驻申报书》并陈述创业计划,获得创服中心聘请专家认可,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良好市场前景的创业项目。

第十八条 业户入园程序

1.业户向创服中心提交以下入园申请材料:

1)大学生创业园入驻申报书;

2)创业(商业)计划书;

3)业户相关管理制度、章程;

4)业户负责人及其团队成员个人简历、成绩单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5)业户负责人及其团队成员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

2.创服中心核准通过后,与业户签署《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业园入驻协议书》。

3.业户入驻。

第十九条 创业园仅具孵化功能,业户入驻协议期限为一学期,在入驻协议期满后,如仍符合入驻创业园条件的,可以续签。

第六章 业户的退出

第二十条 校内登记业户因办理了工商登记成为工商登记业户,应主动提出退园申请,并及时处理好退园过程中的有关事宜,再按照工商登记业户入驻程序和要求办理入驻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业户入驻创业园协议期限届满,经创服中心核准后,办理退园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业户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终止协议的,经创服中心核准后,可以终止协议,办理退园手续,退出创业园。

第二十三条 业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协议,勒令其退出创业园:

1.在协议期内两次考核不合格的(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除外);

2.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扶持资金或挪作他用的;

3.不能按期归还无息贷款或将贷款挪作他用的;

4.不按规定时间缴纳相关费用的;

5.私自转租、转让给他人经营的;

6.登记人与实际经营者不符的;

7.未经创服中心批准,擅自改变或扩大经营范围的;

8.负责人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9.业户聘用员工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创服中心要求予以解聘但仍然留用的;

10.负责人退学或注销学籍的;

11.其他等不适宜在创业园继续进行经营的。

业户在收到退园通知后15日内,须结清相关费用,办理退园手续。

第二十四条 业户退园时,除创业园提供的办公设备外,业户自有资产(办公用品、经营物品等)由业户自行处理。

第七章 违约责任及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业户不履行本管理办法或者不按照创业园入驻协议履行约定的,应当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业户在经营期间与创服中心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大学生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申请调解。

第二十七条 业户如造成创业园免费提供的办公设备设施的损坏(非正常使用损耗),应按照物品的实价进行相应赔偿;如保存完好,将于协议终止后退还押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创业园内入驻的所有业户。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创业园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大学生创服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管理条例执行。

一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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